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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承德市第二中学委员会关于干部人事任免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11-07 18:27
附件四:
中共承德市第二中学委员会
关于干部人事任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 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原则上年龄在45岁以下;
(四)原则上具有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
(五)原则上从教研组长或级部主任中选拔副科级干部,正科级干部从任满两年的副科级干部中产生;
(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七)身体健康。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六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七条 民主推荐由学校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八条 由校长办公会根据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党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九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一条 考察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二条 考察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向学校党委办公会报告。
第十三条 考察中层领导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校级领导成员;
(二)学校中层干部;
(三)学校教研组长、级部主任;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 考察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十六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 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六章 任 职
第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在上级主管部门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各处室中层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二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二十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二十六条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二十八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二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八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校长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六)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七)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三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承德第二中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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